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举办成人高等教育,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分为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和专科(简称高起专)三种。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全民终身学习需要,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在确定办学形式、专业、学制方面,面向社会,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坚持多种专业、多种学制、多种形式办学,并根据人才预测情况,有效调整年度招生计划。
第五条 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要求学生德技双修,学而不厌,刻苦攻读;教师为人师表,诲人不倦,教书育人;管理人员恪尽职守,严肃认真,专业服务。
第六条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程序,统一管理。发挥主办院校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层次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审批、备案,招生工作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开设的专业名称,应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的全日制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在省教育厅直接领导下,由学院分管院长主持工作;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工作。
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会同院(系)拟订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按照国家教育部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负责审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检查执行的情况,检验评估培养目标完成的程度。
(3)协同院(系)组织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质量管理、信息反馈、资源供给(师资、教材、设备、电教微机管理等)和建立良好稳定的教学秩序。
(4)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档案、学籍、成绩,颁发各类证件。
(5)制订完善的包括招生宣传、录取、学籍档案管理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
(6)组织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成果,表彰先进事迹。
(7)编辑成人高等教育《简报》、学刊。
(8)负责对各院(系)、校外教学点的教学指导、监督,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 院(系)一级要充分发挥成人高等教育教研室的职能作用,并配合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教研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各专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在教学科、教务科协作支持下开展各项教育教研工作。
成人高等教育教研室的主要职责:
(1)制订、执行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
(2)负责隶属院(系)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3)组织考试命题、考查、拟订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评阅试卷。
(4)指导和培训地、市、县兼职辅导教师。
(5)开展重点调查研究,了解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情况,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学习,积极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使自己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和专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群众路线,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注重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使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勇于改革,勇于创新,遵循成人教育的规律和特点,结合省情、校情,不断探索、总结,开创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新路子、新经验、新方法,为我省经济建设培养出更多更好的人才而贡献力量。
第三章 教师
第十条 学院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师实行定编不定人的动态管理体制。成人高等教育教师纳入院(系)编制,由院(系)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师以本校各院(系)的教师为主,实行择优聘任、评聘结合的管理制度。成人高等教育教师应有强烈的事业心与高度的责任感,勤勤恳恳、孜孜不倦地为学生服务。
要求做到:
(1)参加研究和制定本门课程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选编教材和学习指导材料。
(2)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按时到点面授,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在面授教学中,贯彻“少而精”的原则,按成人高等教育特点进行教学,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学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自学能力;指导学生自学,养成自学习惯,提高其自学能力。
(4)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批改学生的实验、实习报告。
(5)按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进行辅导,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
(6)认真检查和批改学生的作业,并记录成绩。
(7)认真评阅学生试卷,正确掌握评分标准,认真指导并评阅学生的毕业论文。
(8)注意调查研究,重视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不断进行教学改革。
(9)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专业教学中,以高尚的师德,做学生的表率。
(10)积极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的科学研究,不断探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规律。
第十二条 聘任课程负责人,有效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教研活动。
课程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召开本课程的教研会,主持制定本课程的教学实施计划。
(2)主持编写本课程的自学指导书。
(3)负责组织召开授课教师授课前备课会,研究面授教学重点、难点,统一授课要求。
(4)负责培训地、市校外教学点辅导教师,指导他们的教研活动。
(5)负责组织召开面授后的教学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指出问题,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
(6)研究考试的命题标准、组织教师命题,审核试题。
(7)组织批阅试卷,统一批阅试卷的要求。
(8)主持研究改进本课程的教学方法,探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规律。
(9)与院(系)配合,搞好本课程的面授教学管理工作。
(10)与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共同探讨本课程的教育教学改革,共同商讨本课程的其它相关教学事项。
第四章 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对象是指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并经正式录取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做到:
(1)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有明确的学习目的,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以学习促工作,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自觉遵守成人高等教育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努力做到三个坚持:坚持经常的勤奋自学;坚持按时参加面授、辅导;坚持认真参加成绩考核。认真读书,刻苦钻研,独立思考,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服从领导,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志,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秩序。
(5)热爱学院,关心成人高等教育,积极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的科学研究,不断提出改革意见,认真总结学习经验,探索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的规律。
(6)学生在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院,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五章 教学
第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应以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的自学为主,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各专业按照国家规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专业及成人高等教育特点以及本校的实际,制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确定培养目标、修业年限、课程设置与学时安排,并对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查、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七条 作业、考试和考查是督促学生自学、巩固所学知识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组织考试、命题、监考、评卷等工作,要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违纪者应按学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严把毕业生质量关,学生按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及格,并通过思想政治鉴定者,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精心组织教学活动、对各教学环节做出合理安排;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逐步完善网络辅导,创造性地开展教学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协调分配使用;实行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院(系)、校外教学点分块使用。
凡学院聘用的主讲教师和安排的实验、实习等,其经费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各市、地自行聘用的辅导教师,安排的实验,组织面授、辅导、考试等,其费用由各市、地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资料费和按规定应收的其他费用,由学院财务处或委托各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负责收取。委托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收取的费用要及时向学院财务处缴纳。各市、地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的有关经费由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与上级文件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学院继续教育与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