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的设置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点是对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教务管理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教学点由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代表学院设立,业务上接受学院管理,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教学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与教学点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章 教学点设置
第五条 教学点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布局合理。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教学点。
(二)条件合格。教学点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资质合法。教学点的设置单位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
第六条 教学点设置的基本条件
教学点设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办学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稳定、足够的生源,能达到专业开班要求;
(三)能配备专职或者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队伍及专职管理人员队伍;
(四)能提供拥有自主产权或签有三年正式租赁合同且相对集中的教学、办公和考试场所;
(五)教学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六)能提供或者筹集教学点的必要经费。
第七条 学院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拟申请设立教学点的设点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合格,双方签订协议书。
第八条 教学点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教学点必须健全管理机构。教学点应设立招生、教务、财务、学生、后勤等管理部门,有专人负责,并应建立健全教学点各项管理制度。
(二)教学点主要负责人须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应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年招生 100—200 人范围内,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3 人;年招生 200 人以上,每增加 200 人需增加 1 名管理人员。
(四)教学点须根据所设专业教学需要配备相对固定的辅导教师。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政治素质高。
第三章 职责与教学管理
第九条 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学院做好教学点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教学点应根据学院统一制定的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工作,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严禁委托招生中介机构、招生代理人等参与招生,严禁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和异地组织生源,大力营造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
(二)协助学院做好教学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教学点应协助学院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
1.新生学籍注册。教学点落实学生报到情况,协助学院进行专升本学生的前置学历清查工作。
2.在校生学籍异(变)动。教学点定期组织在校生对学信网信息进行校对,需要变更内容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报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审批。申请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的学生,均需填写审批表,报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审批。
3.教学点组织学生填写学生学籍表并备份学生其它学籍档案。
(三)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承担学院分配的教学辅导任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包括远程网络授课和面授教学两种形式。
1.远程网络授课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统一开课,布置作业,学生进行网上学习,完成作业。每学期中期由教学点聘请教师集中对学生进行1-2次辅导、答疑。教学点要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有效形式督促学生进行网上学习并组织教师批改作业。
2.面授教学由教学点聘请教师实施或由学院的网络教学平台上通过音视频答疑系统实施,执行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统一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利用寒暑假、节假日组织学生进行面授教学工作。教学点自行选聘的教师,须在每学期开课前报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备案。
3.申请免修、免试课程的学生,需填写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教学点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审批。
4.教学点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录入平时成绩。
(四)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协助学院聘请辅导教师并做好管理工作。
(六)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七)及时向学院反映学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九)协助学院做好考试组织工作,严肃考风、考纪。
1.按照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实行闭卷考试。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末,即每年的6月下旬至7月下旬、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下旬。所有考试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统一命题、印制试卷、阅卷、统分。
2.教学点要加强考风考纪教育,认真组织考试工作。
3.配合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对考试进行督导检查。
(十)协助学院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十一)严格执行学院和教学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工作,主动配合学院、省教育厅或者受委托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做好教学点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十二)教学点的毕业生管理
1.教学点组织学生进行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核对毕业生信息。协助学院做好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2.教学点办理毕业手续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二寸蓝底纸质版照片(与毕业生电子注册上报的电子版照片一致);毕业生个人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考生信息表。
3.教学点办理学生个人档案、毕业证交接手续时,须学生本人签字。
(十三)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向学院报送年度自查报告。
(十四)履行教学点设置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教学点所需经费,由设点单位提供或者筹集。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上级财政、物价部门政策规定收取学费。教学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按时办理相关费用返还手续。
第十三条 教学点的经费必须用于教学点的招生、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教学点等处理:
(一)不履行教学点职责和教学点设置协议;
(二)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
(三)不能按规定组织辅导、保证教学质量;
(四)考试组织不规范、考试秩序混乱、考试到考率较低;
(五)学生投诉较多并经核实情况属实;
(六)违反教学点职责和教学点设置协议条款;
(七)违反收费规定;
(八)未按联合办学协议上缴学费;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第六章 教学点备案和年检
第十五条 新增教学点的申请
教学点设置实行申请备案制。新设立的教学点,应当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设立教学点申请;
(二)设立教学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校外教学点设置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教学点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四)用作教学点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
以上材料经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审查合格后,由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团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双方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新设立的教学点按照省教育厅规定,上传教学点设置材料,接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
第十六条 对已经备案的教学点,学院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报送备案文件和变更材料。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检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二)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四)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五)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六)擅自更改教学点设点单位和法人代表;
(七)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9月28日